晋市政发〔2019〕1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0日       
 
晋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的实现。为全力做好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年-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88号)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
  基本思路:坚持“严监管、真服务”的理念,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深入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大力推进“公转铁”项目建设。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用电监管、空气质量微站、视频监控等技防设备作用。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实施、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依托绿色评估结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企业差异化管控,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强化压力传导,持续推进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晋城市金万盛精密铸业有限公司(1万吨/年铸件)、泽州县昶泰实业有限公司(1.4万吨/年铸件)、晋城市康联工贸有限公司(1.5万吨/年铸件)、晋城市鑫朝物资有限公司(1万吨/年铸件)、泽州县南村晋光铸造厂(1万吨/年铸件)等5家企业的搬迁工作;完成化解煤炭产能285万吨;按照《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19〕66号)压减产能40万吨的目标任务,制定我市的压减焦化过剩产能行动工作方案,将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焦炉。(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高平市人民政府、阳城县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
  2.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主要传统产业集群包括铸造、砖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铁合金、炭素、化工、煤炭洗选、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结合我市产业特征和绿色评估结果,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提出具体治理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制定《晋城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减量置换”原则,以减少原料供应和产品运输距离为目标,通过厂区搬迁、企业转产、关闭淘汰等方式,优化煤炭洗选企业布局,减少大气污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要求所有企业挂牌生产、开门生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2017-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行登记管理,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实施方案》(晋环大气〔2019〕128号),实施改造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治理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县(市、区)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协调组织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高平市人民政府、陵川县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控制,高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
加强评估监督。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奖励、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  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C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国网晋城供电分公司,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高平市人民政府、陵川县人民政府、沁水县人民政府)
  6.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19年10月底前,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计划,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依法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2019 年 12 月底前,基本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晋城巴公园区气化岛升级改造暨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完成场地三通一平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2019年10月1日起,全市3家焦化企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提升VOCs 综合治理水平。制定出台《晋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着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019年10月底前,开展一轮VOCs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在保障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各县(市、区)要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不得在各村零散式开展。〔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根据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气量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合同签订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不新增“煤改气”户数。要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取暖效果佳、可靠性高、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不鼓励取暖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电热毯、“小太阳”等简易取暖方式。〔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7.04万户,其中城区0.29万户、泽州县1.52万户、高平市2.01万户、阳城县2.01万户、陵川县0.42万户、沁水县0.79万户;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地区要采用洁净煤置换替代散煤。〔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严防散煤复烧。各县(市、区)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财政应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用户培训和产品使用指导,帮助居民掌握取暖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优质型煤供应点进行全面抽检,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优质型煤质量符合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统筹后两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时序进度,防止压减任务集中于2020年。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用煤,对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着力削减非电用煤,重点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
  2019年9月底前,淘汰2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76台469.5蒸吨,其中泽州县32台175蒸吨、高平市22台190蒸吨、阳城县20台77.5蒸吨、陵川县2台27蒸吨。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2019年10月底前,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建立生物质锅炉管理台账。生物质锅炉数量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428台1683.6蒸吨,其中城区77台202蒸吨、泽州县84台424.2蒸吨、高平市71台289.6蒸吨、阳城县109台373蒸吨、陵川县12台39.5蒸吨、沁水县67台315.3蒸吨、开发区8台40蒸吨,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52台4530蒸吨,其中城区17台1020蒸吨、泽州县14台1860蒸吨、高平市11台1050蒸吨、阳城县3台225蒸吨、陵川县7台375蒸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2.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按照《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30号)要求,因地制宜,根据本地货物运输特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建设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提高货运组织效率。2019年10月底前,对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提出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表,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若涉及规划调整、项目变更、企业搬迁退出等因素不再建设的,地方可提出变更申请,由主管部门确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山西晋钢智造科技产业园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推进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台铺矿铁路改扩建、大宁煤矿铁路专用线、阳城县町店物资集运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晋城国睿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山西兰花能源集运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山西盛世鑫海能源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兰花集团东峰煤矿铁路专用线、郑庄铁路专用线、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大力提升铁路货运量。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19年12月底前,淘汰数量应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制度,2019年10月底前,将频繁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动态更新,实施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市区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2019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至少设置1处柴油货车联合执法固定站点或配置1台遥感监测车辆,对超标排放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并劝返。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要大幅增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2019年10月底前,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铁路货场等为重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建立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8.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管控,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重点区域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坚决贯彻落实“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明确保洁责任,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责任单位:省公路局晋城分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区人民政府、泽州县人民政府)
  19.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充分利用社会网格化监管体系网格,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2019年12月底前,15个矸石山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0.深化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基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我市重污染天气研判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当预测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对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结合绿色评估,采取区域统筹、轮开轮停等减排措施,确保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夯实应急减排清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和省关于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20%、30%和4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上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清单电子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对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炭素、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等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2018年产能利用率超过120%的钢铁企业可适当提高限产比例。对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和非重点行业,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3.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超标或通过旁路排放的严格依法处罚。2019年10月底前,对全市范围内的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安装无组织颗粒物(扬尘)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推进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加强对中石化晋城凤台加油站和中石油晋城分公司中原街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管,确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推进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尤其是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用电模块、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晋城供电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时间表,主要任务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制定农村居民天然气取暖运营补贴政策,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持续对34个重点乡镇(办事处)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考核,进一步强化各级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财政部门,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加强预算管理。
  (九)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各级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
  (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提高执法强度和执法质量,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针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中“先发证再整改”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系统部署应急减排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应用,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强化监督问责
  严格落实《关于对全市涉气企业实施环保“黄、红、黑”牌管控制度的通知》(晋市环发〔2019〕89号),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涉气企业持续开展“黄、红、黑”牌管控。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相关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攻坚任务进展情况。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按照国家、省有关量化问责办法,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