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办〔2019〕3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为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在全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市办发〔2017〕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实际,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在全面推进法治晋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为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三)目标任务
  2019年9月底前,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到2019年年底前形成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二、政府法律顾问任职条件及其工作职责
  (一)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精通并熟练应用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所从事的领域有一定影响的法律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6.熟悉市情、民情,热心政府法律工作;
  7.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
  2.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立法后评估;
  3.根据需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为聘任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7.办理聘任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聘用单位与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1.聘用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法律顾问保质保量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2)对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估;
  (3)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法律顾问进行解聘。
  2.聘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为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按照约定支付工作报酬。
  3.法律顾问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邀请,参加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调研、考察、培训,根据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2)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4)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5)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6)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4.法律顾问履职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工作规则,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4)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或者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
  (5)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6)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使用、管理、聘用、考核等制度,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
  1.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库。法律顾问库是指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经遴选可以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才库。法律顾问库由市司法局进行组建、管理。 
  2.政府法律顾问库的组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执业律师由市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推荐,法学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市司法局审核确认,遴选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法律工作人员,纳入政府法律顾问库。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聘请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可以从法律顾问库中选聘,有特别需要的,也可另聘库外人员。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聘期一般为1-3年。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2.公职律师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或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从事法律服务。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具备法律顾问基本条件,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
  2.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对于成绩显着、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对于不称职的,由聘用单位解聘。
  4.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解聘,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市司法局从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除名: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剥夺执业资格、专业资格,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律师行业处罚的;
  (3)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不按期限提供书面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不按时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等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4)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5)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用单位利益的;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意见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与他人串通损害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将法律顾问制度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于2019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构名称、联络人及联系方式、聘用合同、相关制度等内容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二)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保障工作经费。政府法律顾问薪酬采取谁聘用谁支付的原则,由聘用单位进行支付。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四)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各人民团体参照本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五、附则
  本意见实施前,各有关单位聘用法律顾问的,可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待聘用合同期满后,应按照本意见规定聘用法律顾问。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