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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3-10-29   字体显示:    点击:3264 次

晋市政发〔2013〕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等
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晋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创优政务环境,服务转型跨越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是指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设项目的整个审批过程,对其关联内容实行统一受理、信息共享、联合办理、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廉洁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提供便捷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 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的范围是:在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所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协调服务的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实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制。各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建设项目联合办理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召集联审会议、汇总联办部门意见和组织联合踏勘等。具体流程分为四个阶段:
    (一)立项环节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
    (二)规划环节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三)施工许可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四)竣工验收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市住建局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联合办理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部门有: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以及根据项目性质需要参加的其他部门。

    第七条 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实行“二十二公开”(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对象、事项类别、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办理方式、服务方式、示范文本、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投诉、在线申报、在线查询和结果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务大厅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本阶段参与单位的项目办理。
    第九条 实行联合办理的建设项目,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5日。特殊情况,由联合审批组织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上报上级机关审批所需时间,均以法定最短时间为限,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联合办理各阶段的实施,一律实行首席代表领办制和A、B角制,联办单位必须在各阶段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联合办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建设单位统一缴至市政务大厅收费窗口。

第二章 立项环节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立项许可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办理,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委牵头办理。办理时间12日。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核发相关的项目备案证、核准批复及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许可阶段联合办理的事项有:
    (一)市发改委:根据《晋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出具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
    (二)市经信委: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和出具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局: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五)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环保审查意见;
    (六)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出具相关文件和办理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阶段的办理程序为:
    (一)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必须的申报材料(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要经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要有国土部门意见),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统一受理后,各联办部门办理本部门的相关审批事项;
    (二)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市发改委审查通过本部门所需项目申报材料之后,通过联席会议通报项目情况;各联办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申报材料、承诺办理时限等;需要现场勘察的,确定统一勘察时间;所有申报材料齐全后,由市发改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核准;
    (三)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审批。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议书由市发改委根据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规划)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政府性投(融)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先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市发改委依据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履行审批手续;
    (四)市发改委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传送到下一阶段牵头单位,同时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通报办理结果;
    (五)项目立项阶段的办理程序中凡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均由市经信委办理。

第三章 规划环节

    第十六条 规划选址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办理,办理时间10日。
    第十七条 规划选址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八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备案项目,申请人可直接申请进入规划选址阶段。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市规划局在选址阶段确定联合办理的联办部门,联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出具部门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规划选址阶段规划的办理程序为:
    (一)市规划局接收立项许可阶段办理结果;
    (二)市规划局在2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并召集联办部门,通报项目基本情况;各联办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规划选址阶段需要的申报材料、承诺办理时限;需要现场勘察的,确定统一勘察时间;
    (三)对于公开出让土地的项目,市规划局按出让计划先行现场勘察,出具供公开出让时发布的规划条件设计书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出让;
    (四)联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市规划局;
    (五)市规划局综合各联办部门的办理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或转报上级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在承诺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有关规定转入用地审批阶段。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立项、环评等相关资料,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办理划地事项后,将划拨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出让手续转至市规划局。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后,传送到下一阶段牵头单位, 同时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通报办理结果。

第四章 施工许可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许可阶段由市住建局牵头办理,办理时间8日。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阶段最终办理结果是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许可阶段的办理程序为:
    (一)市住建局接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办理结果;
    (二)市住建局在2日内召集联办部门协调项目办理;
    (三)有统一收费项目的联办部门2日内将各自的收费标
准、依据、计算方法、数额反馈给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一次性缴纳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算方法、收费数额、缴纳期限、缴纳地点;
    (五)市住建局查验申请人足额缴纳各项费用的凭证,送达施工许可证,同时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通报办理结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后,分别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和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办理时间5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牵头办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6号)中“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及煤炭、电力、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行业投资主管部门牵头验收;其他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取得市财政局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对特殊行业、特殊要求或专项验收的项目,企业可自行邀请专业部门验收,各牵头部门同时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通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收到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等文件后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市住建局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二)市住建局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参加的联办部门;
    (三)市住建局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同时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通报办理结果;
    (四)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实行中间验收、复验或单独组织专项工程验收的,由相关部门通报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后进行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联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审批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联合审批中,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消极应付或违反程序等行为,由市监察局按照《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时间中的“日”是指工作日。每个阶段的工作时间分配可由牵头单位确定,并经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权限范围内办理的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办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晋城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加快项目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专人负责、全程监督。
    第二条 进入审批“绿色通道”范围的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市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实事工程。
    第三条 市政务大厅设置绿色通道窗口,由市政务大厅协办员,项目主体单位代办员,及相应审批部门的首席代表组成。
    第四条 一个主体代办。重点项目主体单位确定一名代办员,负责项目的全程审批办理和跟踪服务。投资商不再直接对各审批单位。
    第五条 一个代表主办。各部门派驻大厅窗口首席代表,负责重点项目涉及本单位审批的绿色通道接洽、受理、办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一窗式受理。绿色通道窗口负责咨询、受理重点项目的审批申请,编制统一项目代码,并全程协助办理。
    第七条 一单式收费。政务大厅负责协调组织审批部门完成项目涉及费用的填报和审核,并通知项目主体代办员一次性办理缴费手续。投资商不再直接对各审批收费单位。
    第八条 一条龙服务。对需要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市直各有关对口部门的首席代表作为责任人,要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到办结手续。
    第九条 一卡式监督。一个项目一张《晋城市重点工程审批绿色通道跟踪监督卡》,统一编号,由市监察局统一印制、发放、收回。
    第十条 项目单位代办员负责准备申报材料,递交绿色通道窗口受理。大厅协办员受理后,填写《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受理通知单》,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年份+重点项目流水号),并填写《晋城市重点工程审批绿色通道跟踪监督卡》,与申报材料一同流转,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大厅协办员将受理通知单、申报材料等材料转交牵头主办部门窗口并登记交接时间。牵头主办部门收到项目材料以后,对只涉及本单位办理的项目,要在承诺办理时限的基础上再压减1/3进行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即时商市政务大厅,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项目外,重点项目在资料主件不全且又为前置条件情况下,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即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主体代办员承诺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后,先予以受理,实行边办、边补、边改。但在下达批文、核发证照前,必须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审批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后,办结时限在原承诺办结时限基础上再压缩1/3。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需在非工作时间申办审批事项的,可直接向窗口预约,由相关部门给予配合服务。
    第十五条 在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中,对加班加点、服务优良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消极应付或违反程序等破坏发展环境行为的,由市监察局按照《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

晋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窗口运行质量,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市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设有独立办事窗口的单位都必须派驻首席代表。
    第三条 首席代表设立
行政审批单位设立首席代表,由单位科长以上领导担任,首席代表必须在大厅窗口办公,对本单位进驻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受理、办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首席代表选派条件
    (一)首席代表原则上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二)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单位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掌握和遵守大厅的运行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及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第五条 首席代表职责
    (一)首席代表在本单位及大厅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审批业务工作接受本单位领导,日常事务性管理接受大厅指导。
    (二)首席代表根据本单位授权范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统一组织、协调、督促窗口和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行政审批的受理、流转、督办、审批、反馈等工作。对单位授权窗口的即办件予以现场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负责参加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的联审会、联席会、现场踏勘;代表本单位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对需呈报上级或抄告其他相关单位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本单位初步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告知承诺、联审联办、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咨询回复等各项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大厅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负责单位与大厅的联络沟通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七)负责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大厅窗口工作情况。
    (八)负责本单位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六条 首席代表选任程序
    派驻大厅的首席代表由授权单位提出拟任人选,填写《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登记表》报送市审改办,经审核后,由市审改办颁发《任命书》,授权单位颁发《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授权书》。首席代表登记表、任命书和授权书各一式三份,市审改办、授权单位、市政务大厅各一份。
因工作需要,变更首席代表的,应按规定条件,将拟派代表名单及个人情况报送市审改办审定,在授权新的首席代表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七条 首席代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一)加强考核管理。各单位首席代表制运行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首席代表的考核,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统一组织。
    (二)首席代表实行 A、B 角制。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对首席代表实行 A、B 角制。A 角由分管领导担任,可暂不进驻大厅;B 角一般由主要审批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常驻大厅窗口。一般情况下,由首席代表 B 角全权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日常业务开展,当B角外出时,由A角履行B角职责。待我市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完成后,A角进驻大厅,全面履行首席代表职责。
    (三)实行调整备案制。首席代表任期 3 年。任职期内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提前 1 个月报市审改办审查后,按要求重新授权。 
    (四)实行责任追究。对不能按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的,或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由大厅提出意见,报市审改办审核,并按选任程序,由单位另行委派首席代表。对首席代表违规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行为,由市监察局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全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但未进驻大厅的单位或设立分大厅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晋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登记表(样本)
         2.晋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任命书(样本)
         3.晋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授权书(样本)

(来源: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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